日期:2021/12/21 Click:642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商在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下实施分包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书,并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施工监理或者总承包商可以受建设单位委托,协调建设单位直接承包的其他单位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主管单位或者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现场或者道路需要临时征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施工方案确定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向规划、城市建设、公共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检查可能造成周边建筑物、防洪设施、地下管道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确保现场平整、水、电、道路。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放置统一规范的施工标志和施工规划,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号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不得占用现场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预制外壳,外壳材料应当高质量、安全。高层建筑和街道建筑必须设置封闭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市景观街道、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挡高度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高层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须完全封闭,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挡,直至粉末装饰工程结束,才能拆除围挡;
(三)施工现场各类临时设施不得超过围挡高度,临时设施(棚)顶部应向现场倾斜;(四)安全防护网等设施应安装整齐,围护设施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当严格分开,危险区域、部位、通道应当有警告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设置沟井洞盖和施工标志,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不得携带沉积物;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披露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计划。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禁随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所需的夜间照明,照明灯求。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工程建设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实施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在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设备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爆破作业的,必须提交爆破设备使用说明书、爆破类型、数量、爆破地点、相邻距离等相关文件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按安全规定操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现电缆或者其他未知物品的,应当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