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一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以贯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试验)和压力容器操作;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其他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及周边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工厂等)、项目经理部(或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特种经营者需求、培训考核、证据收集和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独立作业:
1、年满18岁;
2.无妨碍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4)中等(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类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经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经过特殊作业教育,在本类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考核,审查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健康状况。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六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禁止独立操作;
第七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殊;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安全技术程序操作,并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该操作范围或者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特种操作人员,取消其特种操作资格,并处200元罚款;
(三)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罚款100元;
(四)违反本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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