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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

日期:2021/9/6 Click:687
2、安全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一、高处作业:从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场所到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作业等级:
⑶一级高作业:作业高度为2-5米
⑶二级高作业:作业高度为5-15米
⑶三级高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米
⑶特级高作业:作业高度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规定:
1、施工部门负责人口头申请处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作业指挥者和安全负责人。
2、安全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可以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五、对高空作业审批程序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体检,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不振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七、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有负责人监护,监护人应保护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要火灾的,应按规定办理火灾手续。
十、高空作业用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坏、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在高处作业中使用的工具,必须准备工具袋,用完工具后放入工具袋,在大或重的工具上系上绳子,找到固定点,防止坠落受伤,严禁乱扔工具。
十二、高空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到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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