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主要用于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和预期费用的比较,由于承包人的个人原因实际费用超过预期费用,该承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赔偿,但必须在索赔时效范围内执行。否则,承包人视为自愿放弃索赔的权利。索赔时效能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及时性和证据真实性,帮助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平性,探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时效期,分析索赔时效的基本性质和主要功能,对帮助建筑工程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索赔时效性质和功能
(一)索赔时效性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人未在规定索赔期内行使索赔权,索赔人自愿放弃索赔权,约定索赔期为28天。例如,a开发人员与b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索赔事件时,可以在28天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b建设公司因a开发人员方面的因素工程完成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高于预期费用,要求对方支付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性质,索赔时效应属于民法诉讼时效,但两者有一定的差异。建设施工合同的本质是,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积极向对方提出索赔,索赔的权利就会消失,这意味着法律不再强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同时也不限制索赔人积极向索赔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和损失,同时工程索赔的时效不应适用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制度。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功能
首先,索赔时效的存在是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法律责任人的利益,促使权利人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主要负责人有可能成为索赔者和索赔者。理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方通过法律途径向索赔方提出索赔申请。建筑承包商直接参与建设工程,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合同双方对索赔事件的原因不同,维权条件也不同,维权条件的差异变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的降低维权条件差异,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合同签订者二者之间的利益。并且还明确规定了索赔事件有效的时间范围,超过规定日期可以视为索赔人放弃了行使索赔的权利,即使之后索赔人向被索赔人提出法律诉讼,由于超出索赔时效的规定时间,法院就不会再支持索赔方的折申请。其次,索赔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力。
索赔时效作为时效制度之一,本质上属于民法诉讼时效,有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生效。超过规定时间,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也不再保护,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后,可以缩小签约人两者之间的维权条件差距,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和举证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理赔纠纷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因此合同双方在理赔上肯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分歧。发生纠纷的时间太长,没有解决的纠纷更难确定双方的责任。通常,这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记录,业主和建筑承包商的记录有很大差异,后期科学调查也成为一大难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效性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过限制索赔时间,在发生纠纷时立即收集证据,立即向索赔方提出,也促进了索赔方收集相反证据的机会,保证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帮助更公平地解决建筑工程纠纷。
三、索赔时效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1)索赔时效的法律依据
建筑领域已默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具有法律效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索赔时效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时效只是合同双方制定的合同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则协议的各项条款得到合同双方的支持和允许,则表明索赔时效应合法有效。同样在合同法第八条中提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索赔时效受法律条文约束,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索赔期限超过规定的索赔时间,法律约束力不再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时效适用范围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变化,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列出那些项目不应使用索赔时效。例如,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设计影响了工程成本和竣工结算,因此没有必要遵循索赔时效的规定。但有明文规定的时效项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建筑施工中保险理赔时效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关于理赔到期作废的法律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理赔到期作废符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理赔期限是合同双方协商的约定,理赔到期作废可视为违约行为,最后28天确实是理赔时效的前提条件,尽管理赔方在理赔之前的28天内没有提出理赔要求,但理赔方需要承担的是双方协商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理赔权利的消失。
(2)索赔时效的法律效力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法律效力,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1)超过合同索赔时效的规定时间,可视为索赔方权利的消失,即索赔过期无效。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时效是在合同双方了解、同意的情况下协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索赔时效也具有规定的时间范围,只有在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索赔行为,才能保证索赔方的索赔权利有效。如果没有在规定的索赔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索赔人没有索赔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2)索赔时效是有效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索赔时效期满,发出索赔的对方有权否认索赔。索赔时效期满后提出的索赔权不受法律约束,索赔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规定提出答辩理由证明,其中包括索赔提出的时间和合同签订的索赔条款,证明索赔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规定的索赔时间的不同,实现索赔时效期满的答辩。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计算主要包括开始计算时间的确定和结束时间的计算。第一步是确定索赔时效的开始时间,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索赔事件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是,根据国家法律条文规定有连续影响性的理赔案件,理赔方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在理赔要求的基础上说明连续情况,计算相应的延长天数。因此,索赔的起始时间是索赔事件发生的日期。第二步是确定事件的终止,即索赔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指索赔时效即将到期时,由于与权利人无关的原因,权利人无法在索赔时效规定的时间内行使索赔权,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暂停索赔时效期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中止制度产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理由,时效期将会暂停计算,待导致时效停止计算的理由或事件消失后继续计算事件的法律效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所以索赔时效规定的28天是为了让索赔权利人能够尽快提出索赔要求,行使索赔权利。然后根据实际带来的影响要求相应的赔偿。五、结语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存在,不但能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法律责任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力。缩小合同签订者两者之间的维权条件差距,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和举证责任,使合同索赔纠纷更加公平公正。但是,索赔到期无效的法律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对有关工作人员而言,积极参与理赔时效制度的完善,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设计出更合理科学的理赔时效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持,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效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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