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1 Click:11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员工教育训练、设备检查、劳动保护、事故报告、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司、建设公司特别是施工公司的责任。与监理机构无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7条建设部门、有关部门、施工部门、工程监理部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特别监禁或拘留,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特别监禁,处罚金。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筑公司、有关公司、施工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馆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第57条(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如果未在期限内修正,命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取消资质证书为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住宅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用起重机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测检测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监测检测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批准、登记,由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与监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无关。
经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与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无关。
二、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
1、《住宅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重要工程应与《危险性大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部分工程比较。《办法》规定,不是部分工程,而是在旁边站立重要的工序、重要的部分。
2、《建设部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工地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26条监理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部门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内,监理部门是否在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了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是否符合工程规模的监理人员和安全设计部门的监理资格,(2)监理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资格、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监理资格、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的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点来源,对重大危险点来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促施工部门消除安全危险
(3)监理工程师是否向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危险发出监理通知书,拒绝消除安全危险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业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部《危险性大工程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批准的特殊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检查
(二)监理机构应参与总承包机构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施工检查,确认总承包机构发行的危险整改单体整改情况。
(3)列入监视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交流信息,每月将监督签证的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提交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信息畅通。
(4)检查监理机构旁站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或通报检查接轨,同事向省建设厅报告。
6、建筑起重机械注册办法》
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7、《危险性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