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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

日期:2021/7/10 Click:1152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社长和监事会
1.董事会/执行董事
由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会长、副会长的发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会长和副会长由会长全体会长的一半选举发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次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的任期到期了。连续选择可以连续选择。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会议,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损失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br/>(1)的公司的经理方案、解决方案)、(br/>(5)的经理方案、解决方案、解决方案(br/>(5)的经理方案)
2.社长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录用或解职。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每期三年,任期满,可连任。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监督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罢免的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委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纠正
(4)提出临时股东、股东大会(3)委托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时,委托董事、董事会主持人员和主持人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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