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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

日期:2021/7/6 Click:116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工程监理部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筑单位应向建筑工程企业提供有关工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工程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护。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有计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的;(二)有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四条建筑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公司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单位违反预付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予以拒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80条生产经营机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者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命令期限修正,提供必要资金的逾期未修正,命令生产经营机构停止生产整备。有前款的违法行为,发生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不足的,对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筑公司安全责任第六条建筑公司应向施工公司提供施工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建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建设部门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部门查询预付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部门应立即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调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部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第九条建设部门不得明确或暗示建设部门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和附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相关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保证安全工程的措施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拆迁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在拆除工程施工15天前,应将以下资料提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建设部门资格等级证明书;(二)建筑物、建筑物、邻近建筑物的说明可能危及;(三)拆除工程组织方案;(四)堆积、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时,应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管理相关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部门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未到期的,责令停止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工程的相关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5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期限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司对调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上司(2)要求施工部门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上司(3)将拆除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施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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