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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系统对事故通风设计有何规定和要求

日期:2022/11/22 Click:561
防火系统对事故通风设计有何规定和要求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2.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3)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事故发生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
3.事故新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4.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放散可能*大或聚集*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与可能火花溅落点的间距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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