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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方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日期:2022/2/10 Click:697
(1)管理流程图:(2)项目管理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1)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现场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并按照程序选择监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单位按照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

(1)管理流程图:

(2)项目管理方(以下简称)"委托人")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义务、权力和责任

1)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所需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提交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和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定期向客户报告监理工作。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监理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客户提供适合其水平的咨询意见,公平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客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客户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者暂停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给客户。

·未经有关方同意,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披露与本项目和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材料。

2)委托人的义务

·客户应负责项目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委托监理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的,应当在特殊条件下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客户应敦促施工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书面决定监理人书面提交作出决定的一切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客户应授权熟悉项目情况并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特殊条款中约定)联系监理人。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选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和监理权限,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客户应敦促建设单位在不影响监理人监理的情况下提供以下信息: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件、设备等厂家名单。

⑵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合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名单。

·客户应敦促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室、通信设施、现场住房和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并对监理人自己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中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⑴项目总承包商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商的认可权。

⑶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向客户提出建议的权利。

⑷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拟提出的建议可以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的,应当事先征得客户同意。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向客户报告,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按照质量保证、工期保证、成本降低的原则,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客户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项目建设相关合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提前向客户报告。

⑺经客户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提前向客户报告。紧急情况下未提前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客户作出书面报告。

⑻项目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部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整改和返工。承包商只有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的权利,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权利。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付款的审查和认可权,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审查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客户不支付工程款。

·监理机构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不力,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关人员。

·在委托项目范围内,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进行公平的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四、委托人的权利

·客户有权选择总承包商,并有权与其签订合同。

·客户有权确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的功能要求,并有权批准工程设计变更。

·监理人交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客户事先同意。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监理业务范围内提交月度报告和专项报告。

·当客户发现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客户或项目造成损失时,客户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直至合同终止,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监理人的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期是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因工程建设进度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的,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应当在责任期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因监理人过失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客户赔偿。累计赔偿总额(本合同第二十四条除外)不得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税)。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竣工(图纸交付、交付)期限不承担责任。委托监理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造成的有关事项,应当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当监理人向客户提出赔偿要求不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客户因索赔而造成的各种费用。

6)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客户向监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成立的,应当赔偿监理人因索赔造成的各项费用。

(3)项目管理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①项目管理人授权监理单位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工作场所,监理单位承担工作程序的桥梁作用。

②在项目管理人的现场实施阶段,管理部门应在现场与监理单位进行工作接口,并设专人联系、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的绩效。

③项目管理方通过参加协调会议和现场例会,实现与监理单位的沟通,通过审查监理单位提前的各种文件和报告,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评估监理单位的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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