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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基础,执行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执行时不得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施工前必须检查,确认其完整性,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若发现有缺陷或隐患,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飞翔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清除。
对于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必须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到六级以上强风、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和悬挂高度作业。暴风雪和台风暴雨后,应逐一检查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发现松动、变形、破损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
第2.0.8条需要作业。临时拆除或变更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得到施工负责人的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必须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设置和拆除时,应设置警戒区,派专家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空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部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和挠度计算按现行相关规范进行。但钢弯曲部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结构应符合现行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和开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设置扶手和扶手阳台、材料台和选择平台周边、雨篷和屋檐
二、头壁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无脚手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周边设置安全平网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梯边缘。必须设置临时护栏。最上层的楼梯口必须根据工程结构的进展设置正式的防护栏。
四、井架和脚手架等建筑物通道的两侧,必须设置护栏。地面通道上部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应分隔关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收平台。除了两侧设置防护栏外,平台口还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
第3.1.2条临边防护扶手们的规格和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的有效直径不得小于70mm,扶手柱小头的蒸汽直径不得小于80mm,必须用16号以上的镀锌钢丝捆扎
二、原木横杆上端直径不得小于70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60mm,栏杆直径不得小于75mm。必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紧固,或者用12天以上的镀锌线捆扎,表面平滑稳定。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得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mm。钢管横杆和扶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18mm。用电焊或镀锌钢丝捆扎孔固定。
四、钢管扶手和扶手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用紧固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为防护栏杆时,请选择相当强度的规格,用电焊固定。
第3.1.3条设置临边防护栏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护栏必须由上下横杆和扶手柱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水平,防护栏高度为1.5m,安全立网。除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超过2m时,必须设置扶手柱。
二、扶手柱的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坑周围固定时,可采用钢管打入地面50-70cm深度。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基坑周边采用木桩时,钢管可打在木桩外侧。
2.混凝土大楼、屋顶、墙面固定时,埋入材料可与钢管或钢筋焊接。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埋入材料上焊接30cm长的30×5角钢,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棒连接。
3.固定在砖和砌块等砌体上时,可以事先将适应规格的80×6弯曲扁钢作为预理铁的混凝土砌块,用上一种方法固定。
三、扶手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关的连接,其整体结构应使防护扶手在上杆的任何地方,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栏杆的位置有人拥挤、车辆冲击、物体冲突等可能时,请加大横杆的截面和加密柱的距离。
四、防护栏必须从上到下用安全立网关闭,或者在栏下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在18cm以上的挡板和40cm以上的挡板。挡板和挡板上有孔的话,不能超过25mm。板与围栏下边离底面的间隙不得超过10mm。
供应平台两侧的扶手,必须从上到下挂上安全的立网或填满竹篱。
五、临边外侧面对街道时,除了防护栏外,开口立面必须采取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开口作业
第3.2.1条开口作业和根据工程和工程需要发生的,对人和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开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和墙的开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防护栏、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表面等边缘长度为25-50cm的开口、安装预制部件时的开口零件暂时形成的开口,可以用竹子、木材等作为盖子复盖开口。盖板必须保持周围平衡,并有固定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开口,必须设置用紧固件连接钢管的网格,在上面铺上竹栏和脚手板。混凝土板内贯穿的钢筋也可构成防护网。钢筋网的间隔不得在20cm以下。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开口处,周围设置防护栏,开口处下面设置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开口、深沟和管道孔、槽,盖板应承受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的2倍的负荷。
六、墙壁等垂直开口,落地开口应安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防护门,门格问距小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设置挡板(围栏)。
七、下沿地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垂直开口,侧落差大于2m时,应设置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在进行攀作业时,可以使用梯子或者采用其他的攀爬设施。
第4.1.2柱、梁、行车梁等部件吊装所需的直接爬梯和其他登高用拉伸部件,必须在部件施工图和说明内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隔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口。
第4.1.6梯需要长时间连接,需要可靠的连接措施,连接器不得超过l。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得低于单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叠台使用时,上部角度为35°-45°,铰链必须牢固,需要可靠的拉伸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梯由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得超过50cm。支撑应采用66以上的角钢,埋设和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部的脚踏棒必须与攀登的顶部平整,设置高1-1.5m的扶手。
使用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最好m。超过2m时,应安装护笼,超过8m时,应安装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