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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21/7/28 Click:645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是建立和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为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种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方法称为城市,是指国家根据行政建设设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管,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管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整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种绿地的控制原则,按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建设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和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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