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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架构

日期:2021/7/19 Click:836
分析了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存在的立法空缺、制度不足、政策缺陷问题,探讨通过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架构,发挥政府的宏观性指导作用、法律的主体性保护作用、公益诉讼的关键作用,建立多样化的循环经济模式、设立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使农业资源得以有效分配、使资源压力有效缓解,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国中国农业资源环保存在的立法空缺、制度不足、政策缺陷问题,探讨通过资源环保制度的良性架构,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法律主体保护作用、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建立多样化的循环经济模式,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管理机制,有效分配农业资源,有效缓解资源压力,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合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效推进小康社会全面建设,有利于城乡经济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目前,中国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业科技发展缓慢,农业资源不足,农业生产效益低,农业资源利用率低,长期粗放经营,农业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激烈。农村普遍存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环境质量下降等生态问题。在经济效益和利益追求的推动下,人们往往忽略了保护农业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要求,只有将循环经济普及到农村,才能有效改革农村经济增长模式。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传统农业资源利用方式的改革,还关系到环境保护,农业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综合利用对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笔者对农业循环经济影响下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有效解决相关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参考。

1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

严重的人口压力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使得我国农业环境日益突出:①农业自然资源面临短缺。例如,耕地逐渐减少,土壤肥力流失,农业水资源不足,水资源供应问题严重。②生态环境被破坏。耕地和草场退化,水土流失严重,盐污化现象严重,土地沙化问题越来越普遍。③环境污染问题严峻。水资源、大气、土壤等各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目前,农业资源环境条件不断恶化,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1.1立法方面的空缺现在国内法律在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形成了基本的保护框架,形成了《农业法》对农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专业规定、《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比较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护法》、《防洪法》等一系列特殊立法文件,对保护农业环境资源有很大贡献[1]。

但立法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与现在的国情脱离,其缺陷和不足尚未及时完善。农业环境和农业资源的立法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立法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很多协调性规定,但立法系统的分立和并存会导致不协调因素的发生,调整手段有抵抗、矛盾、分裂、重复的现象。另外,农业资源环境的立法有很多笼统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现实操作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实执法效果,很难避免执法漏洞的出现。

1.2制度方面的不足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之所以产生资源环境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不协调所造成的。由于人们在环境保护和个人利益之间往往选择维护后者,农业生产时缺乏对环境消耗成本的计划和计算,也缺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破坏环境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从整治制度的角度来看,环境资源越来越稀缺,利益集团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利益的平衡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管理环境资源的国家资金难以发挥效力,管理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工作进一步陷入彼此失去的阶段。

1.3政策缺陷已有10多项生态补偿制度,如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退耕还林政策、生态移民政策、矿产资源税等。然而这些补偿制度的自身作用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资源利用的低效率、政策过于单调死板、投入力度有待提高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模式过于死板,没有较高的灵活性,不同地区的资源保护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此同时,平衡机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相关部门难以将当期的相关资源、资金、组织、人才以及技术有效协调和运作起来,甚至出现了因经费浪费、争夺经费而导致的忽视管理的现象发生[2]。

2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制度良性架构

2.1发挥宏观全面指导作用保护农业资源环境,涉及全民利益。市场不能良性调节行业间、地区间利益矛盾,国家应设计一系列宏观制度,协调管理问题、利益分散问题,解决与环境保护的客观冲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第一,政府应发挥自己的宏观控制作用,在考虑农业资源环境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支持,统一评价标准,设定一系列硬性和执行性的制约机制,利用宏观控制限制能源高、污染严重的生产部门,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完成低能耗目标的手段是规模经济,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时,资源消耗量最小化[3]。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型,逐逐渐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实现规模经营,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在立法方面发挥法律主体保护作用,必须在农业环境资源立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为此方面立法提供原则指导方向。国内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业环境的恶化,但整体上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源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度,使相关的审查制度、计划制度得到很好的执行。此外,与农业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体系应当被保护,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多以合理利用和保护某种农业环境资源作为立足点,通常缺乏关于资源整体联系的深度考虑,在综合调整保护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亟需出台综合性的农业资源和环境管理条例,将各类因素统一并形成整体,并对某些重要问题作出全面性、系统性的规定。

2.3发挥公益诉讼的关键作用如今我国环境难题愈来愈恶化,污染难题愈来愈严峻,水质恶化、大气污染、臭氧层毁坏、森林资源锐减等难题愈来愈突显,严重危害了大众的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大众缺乏参与环保活动的意识,是目前环境污染无法控制和管理的原因之一。环境诉讼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公众保护环境,与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内环境污染投诉无门的尴尬现象,为公众揭、通报污染环境的恶性行为提供畅通的途径和途径,行政部门执法

首先,要重视诉讼人民基础的建立,培养广大人民的诉讼意识、公益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公益诉讼陷入虚构状况。政府也要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呼吁大众积极为环保奉献力量,为环境诉讼积累坚实的大众基础。许多民营环境保护组织为环境保护事业献出了巨大力量,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中流砥柱和坚实力量。这些民营组织可以聚集相当范围内的群众力量形成环境诉讼的力量,法律应该给这些组织以诉讼权利发挥更大的作用[4]。

其次,要对国内环境诉讼进行制度设计和完善。例如,扩大原告的范围,合理设定,降低诉讼费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目前许多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不确定,诉讼难度增加。或者受害者很难举出明确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坚持,也为环境诉讼增加了难度。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多以法院不立案为结果,民间组织和相关公民投诉无门,自身合法权益失去保障。实际上,环境权益的所有者和保护者应该是所有的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国家必须立法扩大诉讼原告范围,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事件的始作俑者大多是具有财力和优势的财团、企业、机构,以及政府机构,技术优势、信息和资金不足,原告方的市民、民间组织和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劣势,难以收集事件的证据,难以承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此,立法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处理方法,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方,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使更多的环境污染诉求得到合法处理。一般来说,侵犯环境的诉讼案件涉及到很多专业复杂的知识,涉及面也非常广泛,原告方面通常也是昂贵的技术鉴定费用的负担者,但作为原告的市民和民间组织难以负担和接受[5]。国家应对环境诉讼收费作出合理规定,减轻原告负担,鼓励群众积极维权。

2.4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最终归属循环经济,是有效分配农业资源,有效缓解资源压力的战略措施。首先,建立多样化的循环经济模式,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已经开发的循环经济模式,如沼能的综合利用、农业节水等。加大对高新技术(如生物技术和核技术)加工农业有机肥料的研究力度和创新力度,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微生物资源。其次,要尽快建立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将科学的生态价值观植入他们的观念中,激发他们参与循环经济的热情,使参与循环经济成为他们的自发行为。除此之外,政府具备危机意识,将循环经济发展放在农村建设工作的第一位,尽快建立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管理机制。

3结语

农业资源保护是利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协调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的关系,对破坏和滥用农业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问题与当前农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有关,妥善处理和解决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问题需要政府的努力和社会大众的合作,不仅与宏观政策和措施、法律设计和保护、制度设计的建设和相关立法的完善有关,还与实践行动有关。需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循环经济为发展的最终归属,通过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合作,有效推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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