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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1/7/13 Click:737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各参加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发包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公司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记录和安全训练合格证。不得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道资料,建设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的邻近建筑物和建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按规定批准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通过工程承包合同向施工企业支付。
(6)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时,应包括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加者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者的配置要求、紧急救援计划等。
(7)不得向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确或暗示施工机构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确或暗示施工机构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和附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各施工部门、监理部门和设计部门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和各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实施。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到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9)组织各参加者制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计划,定期组织训练。紧急救援计划应包括紧急救援组织、人员配置、物资准备、紧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和报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告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核准。
(10)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相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或组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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