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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

日期:2021/7/13 Click:614
6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征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的所有女职工。
3适合女性工作的职场,不得拒绝招聘女性员工。
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哺乳期间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女职工从事高空、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止的劳动。
6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动。
7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属部门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的原劳动者,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者。怀孕7个月以上(包括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的劳动时间内必须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8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有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其部门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时,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12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命令该部门给予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的犯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15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16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17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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