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0 Click:1123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巡逻,明确安全生产巡逻人员的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危险,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大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巡逻员是指项目负责施工的管理者作为安全生产巡逻员,形成项目管理者的网络化。
第二条巡逻人员应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条巡查员应该按照规定的网格巡查区域,对辖区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章隐患,督促、指导和协助隐患分包单位整改。
第四条巡逻员应及时报告发现的各种重大违规危险,认真做巡逻记录,及时收集、报告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巡查员在巡视中发现的一般安全危险,应立即向被检查的分包机构指出,要求限期整改的重大应立即处理,超过自己处理权限的安全危险,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的项目经理无法处理的,应立即向分公司或公司分包领导报告。
第六条巡逻人员可以在巡逻过程中以摄影、摄影、问题记录制作、巡逻登记表填写等形式保存巡逻证据。制作的询问记录和巡逻登记表必须由检查机关负责人有效签字。
第七条巡查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应将巡查情况作检查记录,也可以向项目经理反映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让项目经理能够掌握施工情况做出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巡查员应坚持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每天检查和巡查一般施工点的危险性,监督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部位。
第九条巡逻管理每月总结一次工作,每月组织例会,形成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条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安全科报告上个月的巡逻情况,安全科总结后,每月5日负责生产、安全部门副社长报告分公司经理。
第11条巡逻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巡逻,发现危险未及时报告和责令整改,未监督指导施工现场实施整改措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