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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3/5/24 Click:820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为原《条例》出台近20年来首次修订,在适用范围、市容环卫责任、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及关爱环卫作业人员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旨在通过立法推动,创造更加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适度拓展适用范围增设垃圾分类管理专章

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县城、建制镇和集镇的协同发展,缩小城镇环境差异,推动人居环境整体改善,此次修订适度拓展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条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的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以满足各地城乡垃圾分类管理和城乡环卫一体化作业等工作需要。

此外,为进一步固化全省垃圾分类“大分流、细分类”的先进做法,《条例》结合全省实际,以新设专章的形式,对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责任人确定和设施配置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要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在不同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江苏首创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条例》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确定,则是通过分项的方式进行规定,并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类场所、设施均能明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作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明确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考虑到各地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有所不同,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卫责任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在推进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条例》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明确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车辆清洗、公共厕所等重点区域以及举办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针对群众关心的饲养宠物问题,规定饲养宠物、信鸽,投喂流浪犬、猫等动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应当即时清除,禁止在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爱环卫作业人员

《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大部分违法行为,明确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再给予罚款处罚的执法程序,充分体现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处罚对象情况、违法行为性质并借鉴外省(市)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之上,《条例》对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作了相应合理调整。对于大部分违法事项,明确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改正才给予罚款的处罚,并依据上位法和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了处罚金额。此外,《条例》未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也未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事项。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卫作业人员薪酬和保障问题,《条例》特地规定,要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水平,依法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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