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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

日期:2022/2/11 Click:1012
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贷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
(1)各级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决策进行审批,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更不用说开工了;拖欠建设单位工程款、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贷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2)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证明。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相关环节的管理,严格检查计划部门的项目审批和决策批准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文件后,方可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对于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低于30%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也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任何施工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承包投标条件,更不用说强制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了。

(5)施工单位不得以资本合同作为竞争手段承包项目,也不得以拖欠建筑材料和设备制造商贷款的方式转移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违反者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工程招标资格。今后,施工单位资本合同造成的工程资金回收困难,按合同承担责任。

(6)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建设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承包项目不受有关限制,但各级规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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