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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方法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日期:2021/12/28 Click:567
2.拆迁纠纷仲裁、诉讼和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方法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请参阅建材板网编辑的文章。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这里以理解为主,主要掌握: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项和期限 采集者退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
       (3)租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上述事项,并说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确定拆迁范围后,需要掌握拆迁范围内单位不得进行的活动。
       (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纠纷处理程序
       1.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仲裁、诉讼和行政裁决拆迁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裁决。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屋、周转房屋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
       3.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以上是建材板网整理的内容。更多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管理等建筑知识,可登录建材板网建设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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