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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结束后,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

日期:2021/11/7 Click:858
一、装修施工结束后,由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二、管理处在当日内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及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及管理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三、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完工验收"栏目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装修施工结束后,由装修人员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管理处当天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和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和管理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装修无违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发现违章的,按违章处理办法办理。

三、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管理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中的“竣工验收”栏目上签字,并签字及日期。

第四,管理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如有丢失,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

装修企业当天清场离开。

六、装修验收合格使用一个月后,管理处公共事务组应当对装修施工组织进行复验,复验没有问题。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复验合格”后,送管理处主任审批,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员和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

七、装修施工验收时,装修人有违章装修行为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应当根据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估价,并列出扣款金额。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扣款清单交给装修人和财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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