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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

日期:2021/10/11 Click:625
(三)后期制作要求: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分钟,并以文件格式,制成□DVD□VCD□,数量碟。(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计付;

示 范 文 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 (甲方):

提供服务者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的名称,在甲方举办的时候,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后期制作。

第二条服务标准

(2)照相机要求:

□数码照相机,机型:台数:

模拟照相机,机型:。

(3)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过简单的剪辑(包括开头、片尾、字幕、音乐等)后,制作成视频,片长在分钟以上,以文件形式制作□DVD□VCD,数量盘。

2.光盘或其他记录媒体的品牌和型号:。

3.电子相册:指定相册,制作电子相册,编入视频。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如果甲方要求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延长拍摄时间,则另外支付元/小时拍摄服务费(不足1小时按分钟计算)。

第七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结算方式:甲方可以以下方式支付

第八条其他约定

(1)甲方需要更改拍摄时间时,必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3)甲超过约定日期6个月未收到摄影产品的,乙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妥善处理。

(4)向甲方提供活动流程,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必须跟踪服务。本合同履行后,乙方只有照相机作品的签名权,版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5)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印件时,应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 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甲方履行责任

(2)甲方超过约定支付期限,在日内支付服务报酬时,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天万分支付。

(3)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合理销毁拍摄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4)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到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支付乙方在约定开始拍摄时间的7天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是本合同约定的报酬的倍。的双曲馀弦值。

(5)乙方拍摄的成品缺乏约定的必拍场景,必须按每个场景赔偿。

(6)合同约定的照相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照相机纪实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有义务向甲方推荐相当于职业等级和技术水平的其他照相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乙在处理加工摄影时,如果影像全部消失,乙负责退还所有服务报酬,向甲支付比服务报酬多一倍的赔偿金,即人民币的报酬,如果影像部分消失,应退还报酬,按照上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支付赔偿金。

(9)乙方必须利用职务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法

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停。

当事人不想协商、调停、协商、调停不成功的,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甲、乙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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