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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日期:2021/9/19 Click:66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28日通过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现在发表,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落实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与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各自的责任做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和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重视园林绿化成果,有权阻止、投诉和通报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鼓励公司和个人以投资、捐款、养护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捐款、收养的公司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公司和个人应予以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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