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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1/7/18 Click:67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部门租赁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实行租赁人和租赁人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租赁现场、设备安全管

理。本制度包括经营场所(酒店、百货商店)、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租赁现场、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进行现场、设备租赁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承租人和承租人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承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记载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所需的内容,租赁人和租赁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责任。

第三章、租赁人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各部门租赁的现场、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各部门现场、设备租赁前,审查租赁部门的资格,

其资格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一致,不得将本部门现场、设备租赁给没有相应资格的部门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租赁人在租赁现场施工和检查时,租赁人应向租赁人说明

可能发生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

第九条,租赁人应定期对租赁现场、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危险书面通知租赁公司期限整改,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租赁人可以随时到现场了解租赁现场、设备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配合抢险。

第四章、承租人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加强租赁现场、设备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调查事故危险,不能及时管理的,应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时,必须停止生产、停业,在期限内进行

整改,立即书面报告租赁人协商解决,消除事故危险。

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承租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

第14条,承租人应加强本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训练,保证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15条,租赁人改变租赁现场、设备的用途、结构,

与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租赁人,提供相关合适的审查资料和资质,承租人同意后执行。

第16条,承租人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所租现场。

第十七条、租赁现场、设备发生事故时,租赁人应立即组织紧急危险,立即如实向租赁人报告。

第五章、罚责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人没有相应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国家法律、法规改变承包(租赁)相关业务规定,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19条,如果发现租赁人和租赁人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者租赁

合同中没有明确记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必须立即停止合同的执行,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只有满足要求,才能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20条,承租人存在安全生产危险,未按要求整改或拒绝整改

,承租人发出停产或停业通知书,可按合同约定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第6章、附则

第21条、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租赁现场、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租赁人应立即与租赁人协商,修改或补充原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22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部门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10天内将本部门租赁现场、设备

详情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备案,便于监督检查。之后,新租赁现场、设备状况发生或租赁状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的3天内向本部门的安全部门报告。

第23条,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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