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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建设单位担首责、人材机损失费谁来担?13省市防疫政策最全汇总!

日期:2020/2/21 Click:3337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各地正在建设和计划开工工程的建设工期和成本。农民工的无法返程和开工必备的防疫物资使建筑企业开工之路困难重重。而目前,各地也针对建筑企业在防疫期间能够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或工期问题等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对各地有关政策的整理汇总,建议大家收集备用: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各地正在建设和计划开工工程的建设工期和成本。农民工的无法返程和开工必备的防疫物资使建筑企业开工之路困难重重。而目前,各地也针对建筑企业在防疫期间能够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或工期问题等的相关政策。

来源:四川省建筑业整理


下面是对各地有关政策的整理汇总,建议大家收集备用:


浙江省



1、对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陕西省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3、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四川省

1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2、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3、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4、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湖南省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3、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4、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5、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6、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山东省


1、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


2、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4、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5、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6、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

7、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8、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山东省青岛市


1、对省外返青人员必须自入青当日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对省内返青人员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不进行隔离观察。

2、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江苏省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6、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7、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江苏省无锡市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6、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7、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江苏省南通市


1、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发包人 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 延误的违约责任。


2、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3、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根据发包人 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5、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或停工后所发生的工程清理、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竣工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在国家法定春节假期至疫情防控允许复工前施工的应急 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原则上结算人工工资单价可按人 工工资指导价的 3 倍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人工费用计算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9、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云南省



1.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4、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福建省厦门市



1、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管控开复工条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2、将地材砂、石、砌体用砖及砌块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

3、因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建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处理,建设工期应予以顺延,但正常春节假期通常已考虑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一般不可顺延。因疫情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4、因疫情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停工期间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


河南省郑州市


1、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2、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3、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4、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广东省


1、尚处于发承包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价、招标参考价)时,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的合同条款。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已发生、能预见或尚未明确的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如工料机价格波动、疫情防控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等)及其处理解决方案,针对性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的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3、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或有部分涉及的,则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分担。


4、发承包双方应当将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疫情中产生的损失(包括停窝工损失、人材机价格上涨等)、疫情防控增加费用、赶工措施费用、工期延误等情况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针对疫情的发生,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6、由于疫情造成的违约免责是双向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公平合法原则”由“得利者适当补偿”原则,并认真研究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工程保险合同的理赔条款和约定,尝试寻求通过工程保险理赔转移风险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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