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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日期:2021/7/13 Click:669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一条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的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的实施,积极防止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质量[2009]87《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安全管理方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制适用于公司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说的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中存在的部分工程,有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亡或受到严重社会影响。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范围见附件1。
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安全专业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业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制定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单独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危险性大的部分项目工程施工前制定特别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的部分项目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论证特别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专业方案的编制应包括
(1)工程概况:危险部分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局、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标准、规范和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技术:技术参数、技术流程、施工方法、检查检查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视监视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特殊作业者等。
(7)计算书和相关图纸。
第六条各部门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所定义和编制特别方案,向项目经理部提交。
第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专业方案应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
(1)专家组成员

(2)公司管理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8条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签署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特别方案修正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别施工方案后,项目经理部总部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家审查,提出指导意见,3天内反馈给专业工程部。专业工程接受指导意见后,立即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再次提交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结束后立即向公司专家组报告。不需要专家论证的特别方案,通过公司审查后向监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特殊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特殊方案。
由于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需要修改的,修改后的特别方案必须重新审查。对于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工程的特殊方案,公司应重组专家进行论证。
第14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技术基础。
第15条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家现场监督特别方案实施情况,按规定监督。如果发现不按特殊方案施工,应立即要求整改。如果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操作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16条对按规定需要检查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检查合格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以进入下一个工序。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公布。
第18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格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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