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考试大一级建造师%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问题四:赔偿金的确定《设计合同文本》第七条第73款需要由当事人确定赔偿金金额。
问题一:设计费的确定
《设计合同文本》第二条以表格形式要求当事人列明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合同当事人在确定设计费用时,首先,设计合同和相关文件双方确认设计费用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知名合同之一,发包人和设计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应由《合同法》调整,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相关统一定额不是强制规范,而是任意规范。
其次,在无法证明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就设计费达成一致的,可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设计费。这只是在没有相应合同条款的支持下解决纠纷的技术手段。
问题2:预付款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设计合同文本》第5条规定预付款条款,结合文本第7条第7.5款和第8条第8.9款的规定,该预付款具有成约预付款和解约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定金额度,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定金,没有定金效力。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可按比例适用存款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些问题的说明》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未履行%考试大一级建筑师%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预付款罚则。发包人和设计人员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所占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预付款罚款。只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仲裁和诉讼时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请求,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全面保护。
问题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和《民间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分为临时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容易更换结构部件的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普通住宅和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纪念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另外,对于专业的建筑工程,必须根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来决定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具体工程项目,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根据工程项目建筑等级、重要性确定。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承包人应保证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基础)。
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者必须注意与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同。我%考大一级建造师%国土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由以下用途决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用途有关,与建筑物建筑等级和重要性无关。
问题4:赔偿金的确定
《设计合同文本》第7条第7.3款需要当事人确定赔偿金额。实践中相当多的合同回避了本条关于赔偿金的约定、空白、划线、直接删除7.3项的最后赔偿金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时,应适用法律规定。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贯彻了完全赔偿原则,其赔偿范围包括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利益,同时也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预见或预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
如果承包方和设计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应按约定支付赔偿金。本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协商的赔偿金大于实际损失,该如何处理?本文认为,当约定的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时,法律应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承认双方约定的正当性。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干涉法律。因此,当事人在约定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慎重填写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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