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2 Click:1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0、建设项目工程部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环保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统一的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公司环保安全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建筑项目职业病危害预估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3、各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职业卫生工作,明确责任。
4、建设项目辅助建设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
5、建筑项目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筑项目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筑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批文。
7、建筑项目施工完毕后,试运行12个月内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检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8、发包合同签订中,应有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和要求。
9、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上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建设项目工程部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通知员工,书面说明。
11、各部门、施工部门必须为本部门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头盔、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绝缘鞋、防毒口罩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安全部负责不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12、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及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应设立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清洗设备、紧急撤离通道,制定特殊施工措施、紧急措施。
13、如果需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施工部门必须事先书面向建设项目工程部、环境保护安全部提出申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同意后,可以按照批准计划进行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量远距离操作
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藏过程中配置防护设备和警报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4、采购设备和材料时,采购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工人健康的新技术、新技术和新材料,确实需要使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时,应注明其成分、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15、各部门、施工部门应加强机电设备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体跑、冒、滴、漏,采取通风法、排毒、噪音、隔离等技术措施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16、施工、试生产现场容易产生粉尘、焊接弧光、噪音、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各工作单位应立即监测,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特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防止违规工作,轮流工作,防止工作人员超时工作。
17、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容易灰尘的材料保管场所、使用场所和道路灰尘保护,在容易灰尘的场所设置警告标志,道路应立即洒水,清扫路面。为施工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止施工人员超时作业。
18、各施工单位应立即清除建筑垃圾,施工现场零件、物品配置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完成,材料齐全,现场清扫,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中,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保持现场清洁。
19、生产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有毒无害作业应分开。
20、该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设计;项目工程部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检验部、生产准备部和监理公司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土建、安装、试运行中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职业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等警告标志、标志和中文说明。
22、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3、高温季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免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职工在妊娠期、生理期、生育期、哺乳期,禁止安排重体力作业。
24、建筑项目试生产前,试生产准备部应对该项目岗位职业危害的暴露情况进行评价,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计划,防止事故发生。
25.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部应及时通报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整改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
26、施工公司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部发出危险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应对有整改回复的职业卫生危险的公司,发出整改书后仍未整改的,根据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7、项目计划协调部负责提供相关职业卫生资料,提交文件管理备案。
28、各单位、施工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分类管理,逐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