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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调整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日前,湖北省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咸宁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区域。

《办法》指出,咸安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城市规划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等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项目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落实落地,《办法》规定,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

此外,对已通过审查的装配式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许可时,应核实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并在施工许可证上备注装配式建筑的结构形式和装配率。建设单位持上述施工许可证可享受商品房预售、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综合服务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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