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出台《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的禁止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中卫市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各市、县(区)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
同时,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卫市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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