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意见发布 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需手续完整;对于“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验收;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其他则为“限额”以下。意见提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意见要求,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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